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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康养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2/2/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项目立项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安徽省康养慈善基金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立项是指:项目发起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统一管理下,在基金会项目部下设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 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专项科目,按照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每一年度立项项目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决定。立项项目领导小组为项目部监管组。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监管组,作为项目监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监管职能,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监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立项原则

根据《安徽省康养慈善基金会章程》,基金会项目立项原则主要有: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二)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充分尊重项目发起方意愿;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立项程序

(一)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立项原则,由项目发起人提出项目申请

(二)申请项目实施的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和时限向基金会项目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书、详细的经费预算、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申请方团队的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正反面)

(三)基金会项目部对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书面的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和建议纳入基金会项目的名单

(四)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分类立项审批,获得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均在安徽省康养慈善基金会的官方网站公布。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施行项目合同制管理,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第九条 由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签署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项目经费及付款条件项目实施负责人(简称为项目负责人)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实施合同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具体项目的负责人由基金会项目部和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共同确定。项目负责人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负责项目月度、年度实施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报批和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査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责任人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项目负责人对负责执行的项目终身负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监事的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部实行项目监管人制度,按项目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监管人的主要职责是:随机或定期检査监督项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监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安徽省康养慈善基金会章程》、《安徽省康养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启动资金不低于贰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报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査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立项项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项目执行方与基金会协商制定用于发展与立项项目相关的救助事业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救助方案;协商不成,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捐赠给与立项项目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的二个月内对照项目实施合同,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并上报基金会项目部,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基金会项目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报告的一个月内,对自查验收报告及验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项目验收工作由基金会项目部具体组织。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将项目实施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不合格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管人,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自费组织项目返工,直至达到合格外,还要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监管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立项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基金会有权做出暂停立项活动的处理并有权解除签署的项目立项协议

(一)立项项目违规操作或违反基金会管理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

(二)立项项目的项目运行经基金会或第三方评估为不合格时;

(三)立项项目未按时向基金会提交月、年度工作进展汇报或总结、年度计划及预算时;

(四)立项项目两个月内无固定工作人员及与安徽省康养慈善基金会对接;

(五)立项项目半年内未开展具体的救助与募款活动时;

(六)立项项目项目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

(七)立项项目项目组工作人员做出严重危害基金会声誉或社会公德行为时;

(八)其他基金会认定应暂停立项项目活动的情形。


第七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项目执行单位保证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保证项目数据及时、准确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项目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大力宣传项目的进展及其成效,大力宣传并树立项目执行方的社会责任和良好形象。

第二十五条 立项项目享有的权利:

(一)向捐赠方开具捐款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有“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在安徽省康养慈善基金会官网公示立项项目决定;

(三)为立项项目开通基金会公益项目募款通道;

(四)项目立项成立之后,项目发起人可获得加盖基金会公章的项目立项证书

(五)项目立项后项目执行动态报道可在基金会网站和合作媒体上报道;

(六)在基金会官网、公众号和微博等渠道宣传项目执行动态,对项目执行进行全方位的公益营销和品牌打造

(七)每年年底,基金会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选,评选出最佳公益团队,颁发奖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制定权、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安徽省康养慈善基金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项目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康养慈善基金会理事会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