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7
第一条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二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研究决策时回避);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六条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通过银行理财,可以投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的项目)。
第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两年以后申请批准为公募基金以后的标准);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目前执行的标准)。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一条 章程规定,基金会的资金可以用于为康养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内部员工和社会单位个人)。据此,可以制定一个奖惩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奖励资金可以计入现阶段的8%,转为公募以后的7%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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